第十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服務情況作出客觀、真實、完整的記錄,按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消防技術服務檔案保管期限為6年。
第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
第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收費應當遵守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二)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
(五)指派無相應資格從業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六)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應當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公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發布從業、誠信和監督管理信息,并為社會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開展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消防技術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抽查;
(二)根據需要實施專項檢查;
(三)發生火災事故后實施倒查;
(四)對舉報投訴和交辦移送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從業行為進行核查。
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監督檢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網上核查、服務單位實地核查、機構辦公場所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對單位(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對為該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抽查。抽查內容為:
(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二)從事相關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三)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維護保養、檢測建筑消防設施,經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是否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
(五)是否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六)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是否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七)是否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
(八)是否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消防監督管理需要,可以對轄區內從業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專項檢查。專項檢查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檢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專項檢查可以抽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備從業條件;
(二)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
(三)從事相關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四)是否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五)是否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六)是否設立技術負責人、明確項目負責人,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是否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七)是否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
(八)是否在經營場所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
(九)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第二十四條 發生有人員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時,應當對為起火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倒查。
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其他火災,可以根據需要對為起火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倒查。
倒查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抽查內容實施。
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參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經營活動,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的;